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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信泰永合(烟台)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资,有利于公司实现战略发展目标,拓展电子胶行业市场,增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上述增资事项。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信泰永合收购控股子公司烟台信友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公司已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信泰永合(烟台)新材料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烟台信友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 060029 号)。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银信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银信评估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信泰永合、烟台信友及其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经核查,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上述收购事项。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信泰永合收购控股子公司烟台泰盛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公司已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信泰永合(烟台)新材料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烟台泰盛精化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 060030 号)。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银信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银信评估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信泰永合、烟台泰盛及其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经核查,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上述收购事项。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王晓雪(签字):黄 俊(签字):高海松(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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